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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8年5月20日 星期日

《論語.學而》#13

《論語.學而》#13
有子曰:「信近於義,言可復也;恭近於禮,遠恥辱也;因不失其親,亦可宗也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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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編輯而言,這一句是接著上面#12而來的,是同一思路下的補充說明。

這是在說明,「禮」這種社會性的約束行為,其所具有的價值以及可能的誤解。

古人和我們有時也差不多,他們無法吹冷氣,對,但他們面對的人生感受上的某些表現特徵,有時也和我們差不多。

對一位心儀之人,無法在一起,那種痛苦,應是不會有品質上的差別。
換言之,人性的種種心緒感受面向,古、今差別不大。

「禮」的最大問題是,成為一種「沒有了內在精神」的一種「外在強迫式行為」。

「禮」本來是一種古人所提出的行為約束和規範,在於讓人透過約束自己而「德性有所成長」。

但如果沒有了內在精神,即一種內在有所成長的可能性,就會成為一種壓迫人的社會性工具。
所以,才會有「禮教吃人」的現象產生。

有子,就是強調,要我們去注意去觀察,禮的背後,所本來具含的那種使人成長的更好的精神。

例如,「信近於義,言可復也」。
守信很重要,是一種生活約束和規範,但守信的事要「近於義」,不是什麼事都要守的,例如別人跟你說了的壞事。

守信之事,只有近於義,那守信才會對生命的成長有用。否則,你只是「以禮之名」被「社會化」的一個被運作的工具人。
那就真的是,以禮殺人了。

也只有守信是「近於義」之事的守信,所以守信才會是「可以重覆」性的一種行為規範和約束,「言可復也」。

可以重覆,才能是被所有人可以遵守的,才能是具有「普遍性」,有普遍性,所以才能是具有道德性的。

如此,禮才能是康德所談的實踐理性。禮才能有和「善」連接可能。
康德: 善是依照道德或義務心而行動, 是義務的行為, 具有先天性、普遍性與必然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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